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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有毒有害物质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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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HC,即高度关注物质,来源于欧盟REACH法规。根据REACH法规第57条款,SVHC按照以下标准来确定。非常高的关注度物质的物质,危害严重的后果。满足条件的物质,可被放置在一个列表。该清单的SVHC发表于2008年10月28日和2013年6月20日更新。此列表被称为候选名单中所有的物质加入由欧洲化学品管理署(ECHA)。SVHC可能有非常严重的,或在某些情况下,不可逆的对人,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其授权的原因。 a)按照欧盟指令67/548/EEC被分类为1类及2类的致癌物质、致畸变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该指令将于近期被欧盟1272/2008/EC(《化学物质及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及包装》,即CLP法规)取代,在新法规中分类为1a及1b的上述危害物质。 b)按照REACH法规附件XⅢ确定的持久、生物累积、有毒物质(PBT)和强持久强生物累积物质(vPvB)。 c)其它有实际案例对人类及环境有严重危害影响的物质([1] 如干扰素)。
RoHS是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英文缩写。RoHS指令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禁止含有超过规定水平的铅(Pb)、镉(Cd)、汞(Hg)、六价铬、(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有害物质的电子电气产品进入欧盟。 2015年6月4日,欧盟在其公报上发布指令(EU)2015/863对RoHS2.0附录II进行修订,将四项邻苯二甲酸酯列入RoHS2.0中。至此,RoHS2.0附录II中的限制物质增加至十项。 除欧盟外,全球其他及地区如中国、美国加州、新加坡、印度、阿联酋、土耳其等也相继RoHS管控要求,使得RoHS成为电子电气产品进入全球市场基本的准入门槛。
许多有毒有害物赠谅多质(Hazardous Chemicals)的影响都不能通过末端治理的方法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一旦被释放到环境当中,就很难甚至不可能控制其危害。
如果有毒有害物质(Hazardous Chemicals)通过工业废水排放,即使是经过了普通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有很大一部分的毒害影响都不能消除,它们或者通过废水被排放至江河中,或者蓄积在污水被处理后产生的淤泥中,从而形成更加危险的废物--很多持久性有毒有纹民害物质会在更大的范围、更长的时间内产生毒害影响,还可以在食物链里不断蓄积直到达到造成毒害的浓度--这对于处于食物链的人类来说实在不是一个好消息。
鉴于它们固有的特性,解决这种毒害的办法是极其复杂的,仅凭有限的评估,可以预见解"先污染、后治理"的办法将必然会花费的社会和经济成本。停止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使用,通过更安全的替代品或消减对这些物质的需求才是有效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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