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要制定《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为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2001年、2002年,党、以及市委、市多次政策,鼓励发展劳务派遣新型用工形式,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这使得劳务派遣企业派遣的对象主要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的派遣劳动主要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洁、保卫等后勤服务工作,以及部分生产加工辅助配套工作、实践证明,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灵活,减轻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负担,社会分工更加精细化,特别是对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主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和从事人才派遣活动的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和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该《办法》从今年9月20日起实施。

“三相同”包括,从事同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同险,体现在,一是适用相同的工资;二是享受相同的福利;三是实行相同的保险制度,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

四、按照《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如何进行登记备案?提供什么材料?
派遣单位在工商登记起照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取得人力社保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对取得《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社保部门将向社会公告。人力社保部门每年还要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对从业企业能力状况进行监管。
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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