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D指令
PED指令管辖的范围很广,在指令1章1条款确定它的适用范围。
指令应适用于大允许压力 PS 大于 0.5 Bar 的压力设备及组合件(成套设备);
列外, 以下的类别排除在PED指令的管辖范围之外:
用于从或向一个站点(陆地或近海)输送流体或物质的管线
给排水管线及设施,以及水电装置用的如进水管、压力管道、
2014/29/EU 指令所涵盖的简单压力容器(盛装空气或氮气非受火的焊制压力容器,
压力0.5bar-30bar,PS*V不超过10,000bar.l, 设计温度不低于-50℃)
75/324/EEC 指令所涵盖的气溶胶喷雾罐;
用于实现机动车功能的设备
为核应用设计,起故障可能导致放射性排放的设备
石油、天然气或地热勘探、开采业的井控设备,和/或控制井压力的地下储藏容器。
发动机,涡轮机,内燃机
蒸汽机,燃气/蒸汽涡轮机,涡轮发电机,压缩机,泵和致动装置
用于终消费的碳酸饮料瓶或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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