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抗震鉴定,房屋抗震鉴定,厂房抗震鉴定,幼儿园抗震鉴定 |
面向地区 |
(三)地震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3)进行初步检测与校核。包括:了解火灾起因和部位,燃烧(特别是轰、燃)的过程和时间,灭火的方法及手段,查找温度判定证据,初步推断温度分布,判断构件损伤及危险程度。
4)提出初步鉴定结论与建议。明确火灾后建筑结构是否需要全部或部分拆除,对危险区和危险构件,提出安全应急措施。
5)对需要进行详细鉴定的结构构建提出详细鉴定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