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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变更需要什么材料:
(一)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二)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的批准文件
(三)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四)公司注册资金变更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减少注册资金,另一种是增加注册资金。
(五)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七)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对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2、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工商行政管理局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行政管理局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6、除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7、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工商变更需要全部股东参与,全部同意变更或者是以多数原则同意变更之后,就可以由代办机构将这份证明,以及公司的在注册过程当中的所有法律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拿到税务部门工商部门以及组织机构部门去进行相应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