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面向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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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但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工伤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应在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
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大限度的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
为了及时、真实的掌握劳务人员情况,采用劳务人员的档案在可能的情况下统一管理模式。主要内容有:
(1) 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2) 及时为新招聘劳务人员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3) 受委托办理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城市管理的各种证件;
(4) 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结婚证明、出国政审等),存档期间计算工龄等;
(5) 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用工单位需要做的工作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认证资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