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青澄排污许可证,楚雄排污许可证,哈萨克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
面向地区 |
全国 |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
同排污单位在同场所从事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张排污许可。
属于固定污染源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单位,按照名录09 至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或者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
属于名录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排污许可管理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或者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09 至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或者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管理排污许可。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环评报告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环评报告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环评报告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用排污许可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排污许可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环评报告中关于排污许可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排污许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
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环评报告;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环评报告。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环评报告,并按照排污许可环评报告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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