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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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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于具备某种产品的生产条件并能产品质量的企业,依法授予的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生产许可证 (以下简称《申请书》)适用于企业发证、换证、迁址、增项等的生产许可证申请。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取证的,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分别填写《申请书》。生产许可证 产品类别:填写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 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的产品名称。生产许可证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公章。生产许可证 联系电话:填写有效的企业联系电话。生产许可证 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人员姓名。生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实际生产场地的详细地址,要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镇)、号(村)等。年总产值、年销售额、年缴税金额、年利润:填写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新投产、实际生产期未满一年的企业,该四项指标可不填写。
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15日内将样品送达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受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报送时,材料报送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工作由审查组承担,审查组实行组长责任制,审查组对审查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