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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 2004 年 10 月 27 日颁布的关于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和物品的第 1935/2004 号条例 (EC),以及废除第 80/590/EEC 号和第 89/109/EEC 号指令 ( 1 ),特别是其中第 5(1) 条第二款第 (h)、(i)、(k) 和 (n) 点,
然而:
(1)
作为 2015 年循环经济行动计划 ( 2 )的一部分,将塑料回收的增加确定为向循环经济过渡的必要先决条件,并承诺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一问题。因此,于 2018 年通过了循环经济中的欧洲塑料战略 ( 3 )该政策提出了欧盟层面采取行动的关键承诺,以遏制塑料污染的不利影响。该政策致力于扩大欧盟的塑料回收能力,并增加塑料产品和包装中的再生塑料含量。由于塑料包装材料很大一部分用于食品包装,因此只有食品包装中的再生塑料含量也增加,该政策才能实现其目标。
(2)
增加食品包装和其他食品接触材料中再生成分的先决条件仍然是确保高水平保护人类健康。然而,废弃的塑料材料和制品,即使源自食品用途,也可能含有与该用途相关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可能会损害回收的塑料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的安全性和质量。虽然这种塑料废物不太可能像源自工业用途的塑料那样被大量已知对人类健康有害的特定物质污染,但收集的食品包装中可能存在的附带污染物的身份和水平是不确定的、随机的,取决于塑料废物的来源和收集方法,并且可能因收集而异。因此,在回收过程中,塑料应始终进行净化处理,以确保在用于生产再生塑料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时,剩余污染物不会危害人体健康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食品。为了确保食品消费者和食品经营者能够信赖净化材料,并且对被视为充分的净化程度有统一的解释,用于与食品接触的再生塑料材料和制品的净化处理应遵守一套统一的规则。。
(3)
条例 (EC) No 282/2008 ( 4 )已经为回收过程制定了具体要求,以确保用于食品接触的再生塑料材料和物品符合条例 (EC) No 1935/2004 第 3 条的规定。然而,条例 (EC) No 282/2008 并不适用于所有回收技术,因为它将化学解聚、使用边角料和废料以及使用阻隔层排除在其范围之外。使用排除技术生产的与食品接触的再生塑料材料,它被认为受条例 (EU) No 10/2011 ( 5 )的约束关于塑料材料和制品。然而,法规 (EU) No 10/2011 并未明确支持排除的技术,因为它没有定义部分解聚物质或低聚物、边角料和加工废料的规则,并且限制了可在功能屏障后使用的物质。
(4)
欧洲食品安全局 (“该局”) 指出,无法预测回收过程中使用的消费后 PET 中可能存在的污染物的身份,因此无法确保它们不具有遗传毒性 ( 6 )由于主管部门所采用的理由可以扩展到其他塑料废物,因此,如果没有额外的科学数据,就不能普遍假设这些其他废物流不含某些污染物。因此,也不能假设可以以与法规 (EU) No 10/2011 下评估杂质相同的方式对污染物进行风险评估,或假设化学解聚材料的混合物不含此类污染物,或塑料功能屏障可以完全容纳这些污染物。因此,使用法规 (EC) No 282/2008 排除在外的技术生产的再生塑料也不能根据法规 (EU) No 10/2011 使用。
(5)
因此,法规 (EC) No 282/2008 和法规 (EU) No 10/2011 并不适用于所有塑料回收技术和再生塑料材料及制品。随着进一步创新的新型塑料回收技术的开发以及再生塑料市场的不断增长,缺乏明确适用且合适的规则会对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并阻碍创新。因此,为了制定明确的规则并应对偶然污染物的风险,用涵盖所有现有和未来塑料回收技术的新规则取代法规 (EC) No 282/2008 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