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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第三方仪器设备计量中心
世通仪器计量校准检测中心依照《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计量质量技术监督标准考核合格授权认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校准认证机构.专注于仪器校准,仪器校正,仪器校验,仪器外校,仪器计量,仪器检测,计量检测,计量校准,仪器设备校准,检测设备校准,仪器,仪器标定,量具校准,量具检测,计量器具校准,计量内校员培训,并且各地均可安排下厂校准,校准完后并出具符合ISO、UL、TUV、3C、CQC、CE及客户验厂审核等要求之校准证书/报告.世通校准公司是经合格评定认可(简称CNAS)和实验室互认组织(ILAC-MRA)授权,并通过ISO17025计量准则,CNAS认可代码:L3170.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注册资金500人民币,计量校准实验室面积5000余平方米,计量标准器件1000余套.在职人员一百余人,拥有以中青年骨干为主、老中青结合、年龄和资历结构合理的技术人员队伍,在岗员工中技术人员达70%,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超过85%.通过CNAS认可项目三百多项,涉及力学、长度、几何量、衡器、光学、电磁学及无线电学、理化、热工等项目.多年来,我们秉持“科学、公正、准确、”的理念和方针,朝行业一和化的目标迈进与努力,并全力协助企业建立正确的量值溯源系统和管理体系,以提升企业的品质竟争力,促进行业的发展,进而巩固企业的永续经营。我们愿兴与您携手共进,并期许成为您的工作伙伴!我司将以合理的价格.的服务,的检测技术为广大顾客服务. 欢迎您来电咨询.洽谈!
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
技监法发[1991]323号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物价()、财政厅():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计量工作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工作的加强和计量技术的进步,促进了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了和人民的利益。为加强计量收费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统一的计量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并就计量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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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申请计量器具,建立计量标准考核,计量认证,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应按规定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制定。
计量测试和计量器具修理的收费标准,应按提供服务所需的实际支出,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接此通知后,各地应对计量收费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计量收费,一律废止。
二、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计量机构是计量机构。为补充财政拨款的不足,计量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计量机构可本着不盈利的原则收费,以收回部分成本,财政有拨款的,在核定收费时应相应扣除。各计量机构应严格按标准收费,正确使用资金。
授权承担强制和其他、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也应按上述原则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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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规定的计量收费为高收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区的计量收费标准,并报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备案。
经济特区的计量收费标准经省级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由经济特区的技术监督、物价、财政部门自行制定。
对国外及港、澳地区的计量收费,按实际成本(即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
四、计量机构如利用被检单位的设备、人员进行时,应相应减少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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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增计量器具的收费标准,由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比照类同计量器具收费标准制定临时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
六、计量收费抵减检测成本后如有结余,应用于弥补拨付购置计量器具测试手段(包括计量仪器、设备所需资金不足和拨付事业费的不足)。
在保障完善计量检测手段的基础上,财政部门可视收费数额的情况,商同级计量行政部门,将用于上述开支的多余部分,抵减财政部门事业费拨款。各项收费应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管理。
七、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和所属的计量机构,授权承担强制和其他、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当地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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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级计量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量收费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将收入的使用情况向当地财政部门报送决算,并抄送同级物价部门。
九、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和所属的讲师机构及授权承担强制和其他、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各级物价检查部门根据《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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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的计量器具,无论合格与否,被单位均应缴纳费。经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如由机构进行修理,已收取修理费的,再次不得收取费。
二、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现场的,被单位应提供满足所需要的场所、环境条件、交通运输工具、辅助人员等相关条件,并负担人员的差旅费、设备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及其它支出的有关费用(双方可签定相关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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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没有不可抗拒原因,而不按计量机构安排的周期计划送检的,机构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费。
四、已列入周期计划的计量器具,机构拖延当地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送检单位有权要求及时安排,并免缴部分或全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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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延1-15个工作日免缴30%的费;
(二)拖延16-25个工作日免缴50%的费;
(三)拖延25个工作日以上免缴全部费;
(四)拖期70个工作日以上,按收费标准的2倍赔偿送检单位;
(五)需要修理的计量器具,修理时间由双方协商,不受期限限制;
(六)机构因不可抗拒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经有关部门审查属实,不受以上有关规定限制,但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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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检单位要求出具规定以外的检测数据,经机构同意,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的费。
六、收费中包括证书费。丢失证书要求补发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原机构核实后可予以补发。由于补发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和数据等,需要重新查找原始资料,核实、计算数据,故要收取手续费,手续费标准为150元。
七、送检单位应自收到机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费,并领取计量器具。逾期不领取者每日按收费标准的2%加收保管费;超过60日每日按收费标准的4%加收保管费;超过6个月不领取者,按无主处理。
八、仲裁收费按不超过计量收费标准的2倍收取。校准和测试收费由机构和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双方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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