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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和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承担的刑事责任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承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本条中,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可能构成的犯罪就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供应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生活饮用水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甲类传染病的管理秩序。第二,在客观方面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要件,即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二是结果要件,即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属于刑法上的实害犯,而“引起甲类传染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属于刑法上的危险犯。第三,犯罪主体包括供水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第四,犯罪主体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尽管行为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可能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严重传播危险的后果的心理状态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判处罚金,并对供水单位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造成众多人感染甲类传染病以及多人死亡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来开平该怎么做?有什么管控措施?市疾控中心表示,中高风险地区来开平的人员需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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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密切关注自己的健康码和行程卡,是否红码或黄码状态;行程卡是否带“*”号等情况;二、返开前或已来到开平后,应尽快向社区、单位报备,配合防疫人员开展工作;三、返开前,尽量24小时或48小时内提前做一次核酸检测;四、回来开平时,要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好口罩,在家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期间不能乱串,配合防疫人员做好健康监测。(二)目前我市对中高风险地区人群落实分级分类健康管理:1.高风险地区(实行 14 天集中隔离观察);2.中风险地区(实行 14 天居家隔离);3.在涉疫地区已经隔离 14 天的,能够出具当地解除隔离证明和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返开后开展“四个一”健康管理和 14 天自我健康监测。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危及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以及污染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保存有关证据,并按照规定报告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接到水污染事件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民报告,并按照各自职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二十二条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分质供水除外),会同供水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批准后,责令其暂停供水;
(二)对分质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可以直接责令其暂停供水;
(三)责令有关供水单位对可能涉及污染的供水设备、设施、管网等进行清洗、消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市、区县人民批准集中式供水单位停止供水的,应当启动供水保障预案,保障停水范围内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第二十三条被责令停止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恢复供水前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消除卫生安全隐患,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人民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和处置情况的相关信息。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建设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水质净化处理设施、消毒设施和其他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对象名录,制定监督监测年度计划,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涉水产品进行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抽检所需费用由同级人民承担。
对居民多次投诉举报、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应当加大抽检力度。
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真实的资料和数据,并对所提供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人民有关部门在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监测;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区域内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等活动的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行为;
(三)水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供水企业做好生活饮用水生产经营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监测工作;
(四)应急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指导协调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从事生活饮用水和涉水产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依法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六)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现制现售经营者无照生产经营、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七)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设置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市、区县人民应当组织卫生健康、水利、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生活饮用水水质疑似污染的,可以向市民投诉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并按照规定时限回复投诉举报人。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款第二项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净水工艺的净化设施和消毒设施,或者净化、消毒设施未正常运转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供应的饮用水水质不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卫生规范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选址、设计、安装不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安装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办理用水开户手续,擅自接水或者擅自使用转供水的,由水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款规定,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未及时公示或者公示虚假信息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高不超过三万元;或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或者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每人次五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有污染责任的单位未立即处置,导致事故扩大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或者毁灭有关证据的;
(三)编造、传播虚假生活饮用水安全信息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的;
(三)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未按照规定清洗、消毒的;
(四)未按照规定更换水处理材料的。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学校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
(二)分质供水,是指对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水做进一步深度处理,通过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人们直接饮用的供水方式;
(三)二次供水,是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前通过蓄水池(箱)及附属的管道、阀门、水泵机组、压力罐等设施,向用户供给生活饮用水的供水方式;
(四)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是指日供水量在一千立方米以下或者供水人口在一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
(五)现制现售饮用水,是指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并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
(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化学物质;
(七)消毒产品,是指用于供水设施、设备清洗、消毒过程中的消毒剂和消毒器械;
(八)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新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指出病毒的传播途径有:
1经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传播是主要的传播途径;
2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经气溶胶传播;
3通过接触被病毒污染的物品传播。也就是说,若想要切断病毒的传播链,一方面要避免与人群密切接触、避免吸入飞沫,一方面则是需要对可能被污染的传播媒介进行消毒。
01手在病毒传播中的媒介作用早在爆发初期,就有提醒:除了坚持戴口罩,手部消毒同样重要。
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洗手:
1外出归来后。
2戴口罩前及摘口罩后。
3接触过眼泪、鼻涕、痰液和唾液后,咳嗽打喷嚏用手遮挡后。
4准备食物前,用餐前。
5去卫生间后。
6接触公共设施或物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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