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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检测校准,检验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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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AS-CL01∶2018《检验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同规则》6.4.6条文要求:当测量度或测量不确定度危害汇报结果的实效性和/或为创建汇报结果的计量检定溯源性, 规定对机器设备开展校准。
危害汇报结果实效性的机器设备种类包含下列几类:
(1) 用以立即测定被测量的机器设备, 例如应用天平秤测量品质;
(2) 用以调整测量值的机器设备, 例如温度检测;
(3) 用以从好几个计算得到测量效果的机器设备。
如何选择检定/校准组织?
挑选具有资质证书及能力的计量检定组织, 关键遵循下述两种标准:
(1) 就近原则挑选法律规定计量检定组织, 在其受权范畴内给予的计量检定检定服务项目;
(2) 就近原则挑选得到CNAS认同的校准实验室, 在其认可范畴内给予的校准服务项目。
挑选的检定和校准组织务必具有相对应的能力, 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尤其是受权的测量新项目和检测范围务必合乎实验仪器检定/校准主要参数规定。
校准周期时间的明确考虑到各种要素, 每个实验室应依据具体情况, 明确每一种检测仪器的校准周期时间。
(1) 实验室对仪器设备应用的经常水平。应用多次的仪器设备, 可减少校准周期时间。
(2) 实验室对仪器测量度的规定。测量度规定高的仪器设备, 可适度减少校准周期时间。留意的是, 实验室务必依据具体情况来决策校准周期时间, 即依据需求的度级别来挑选, 以达到应用规定为标准, 不盲目跟风寻求高度, 以防导致没必要的损害。
(3) 实验室的自然环境标准。假如条件标准比较好, 则可适度增加校准周期时间;相反, 则短一些。
(4) 实验室的维修保养能力。假如维修保养能力比较好, 则可适度增加校准周期时间;相反, 则短一些。
(5) 仪器设备特性。尤其是长期性可靠性和稳定性的水准。即使类似仪器设备, 可靠性、稳定性差的, 校准周期时间也应减少。
(6) 历年来校准结果。将历年来校准数据信息开展统计分析, 假如持续好多个周期时间的校准结果均在规范的容许标准内, 而且是比较稳定的, 则能延长校准周期时间;若发觉**过容许范畴, 则应减少校准周期时间。
(7) 期间核查。时间的转变或实际操作自然环境的转变或检测仪器应用方法和标准的转变, 很有可能致使仪器设备回程误差。因而, 在校准有效期限内, 也应开展期间核查, 依据上述信息内容对校准周期时间做适度调节。
(8) 与产品品质关联比较大的, 及其有特别要求的仪器设备, 其校准周期时间则相对性短一些;相反, 则长一些。
计量校准含义:
校准---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
其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
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
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
。校准结果既可赋予被测量以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值,
校准还可确定其他计量特性,
如影响量的作用,校准结果可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校准的基本要求校准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如下:
1)环境条件:
校准如在实验室进行,则环境条件应满足实验室要求的温度、湿度等规定。校准如在现场进行,则环境条件以能满足仪表现场使用的条件为准。
2)仪器:
作为校准用的标准仪器其误差限应是被校表误差限的1/3~1/10。
3)人 员:
校准不同于检定,进行校准的人员应经有效的考核,并**相应的资格证书,
只有持证人员方可出具校准证书和校准报告,也只有这种证书和报告才是被承认的。
检定证书是依据《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发给检定合格证书。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仪器设备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规范要求和相应标准的要求,而不是只符合《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部分实验室,简单理解检定证书的合格结论,就是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不进行是否符合相应标准的确认,存在检测质量风险。
例如1:绝缘材料拉力试验,按照标准GB4909.3-1985裸电线试验方法拉力试验要求,电子试验机校准范围应覆盖0~50kN。由于相关人员对标准未充分理解,校准范围为10~50kN,虽然检定证书是合格结论,但未对10kN以下进行检定,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校准证书的校准结果只给出被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和测量不确定度,不会给出被校准仪器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及预期的使用要求,因此要对校准结果进行确认。依据JJF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的规定,要求对被校准测量仪器进行符合性评定,评定的方法就是将被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与被测量仪器的大允许误差进行比较,确定被校准测量仪器是否合格。通过符合性评定,来确认本次校准结果的有效性。
《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三条 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经省级以上人民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制造、销售和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第十五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