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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创食品企标备案,承德价格低的企业标准备案

更新时间:2024-07-07 04:28:08 编号:b12tohfgoc38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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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消毒产品企业标准备案,食品企标备案,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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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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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山西企业标准备案厂家,吕梁的企业标准备案,内蒙古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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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创食品企标备案,承德价格低的企业标准备案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检办法函〔2008〕67号)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一)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二)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关于委托加工产品产地应如何标注

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标签标注
委托加工需要标示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受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建议企业在产品标签上使用(受)委托单位、(受)委托企业等规范用语。
法规依据:
1.《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关于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第八条第三项: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4.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对外销售时,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和产地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委托加工方式标示。
6.《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委托其他单位生产食品的,应当同时标注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第二十四条: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注被委托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4.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同时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关于委托加工执行企业标准
1、可直接执行被委托方标准。
2、
若执行委托方标准。须向企业标准备案部门备案。且向发证机关变更生产许可。
法规依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016-11-04废止】

三、委托方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吗?
1、在委托加工的模式下,委托方无论是否持有食品生产许可,对于委托加工的食品而言,均属于食品经营者,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2、依据《民法通则》,委托方无论以何种形式销售委托加工的食品,均属于民事行为;委托方要求被委托方将产品运至经销商,属于委托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委托方应向其办公地址所在地县区级食药监部门提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检办法函〔2008〕67号)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1、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2、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不符合食品所标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该食品,责令食品生产企业改正;拒不停止经营或者改正的,没收不符合企业标准规定的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倍以上
10倍以下罚款。

一部好的法律,重要的价值在于它所确立的制度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更在于这种制度的可执行性和效益性,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良法善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奠定了良法善治的基石。从制度内涵、可执行性及效果预期的角度,全面把握《条例》的内容实质,对于深入理解《条例》,执行好《条例》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主要品类:罐头类、肉及肉制品类、茶叶类、肠衣类、蜂产品类、速冻果蔬类、脱水果蔬类、糖类、乳及乳制品类、酒类、饮料类、花生、干果、坚果制品类、果脯类、食用油脂类、调味品类、速冻方便食品类、功能食品类、食用明胶类、腌渍菜类等。
申请材料
注意事项
1.记住企业登录名和密码。
2.申请书中“企业认证情况”一栏指的是企业获得的第三方认证。
3.企业承诺书法人签字一栏是法人代表或者是提供了授权书的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4.在项食品品类中没有的,包括农产品选择“其它”。
5.生产地址填写生产企业所在地而非经营公司注册地。
6.做到企业年生产能力、企业人数、管理人员数等数据准确。

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范围
河北省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河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按照《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委托生产食品的,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备案。
       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二、企业责任
       企业是企业标准的责任人,应当确保企业标准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对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备案管理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为企业标准备案办理机构,承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等登记、存档、公开等具体工作。
申报企业标准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企业标准文本格式
企业标准编写格式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执行。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五、备案形式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行网上申报,企业登录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在线服务(网页下端)→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河北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取消备案前评审制度,增加备案前公示制度,实施备案后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六、公示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标准文本(pdf格式);
(二)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说明表(pdf格式)附企业标准主要内容比对表。
保健食品还需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影印件。
       七、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标准文本(pdf格式);
(二)河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说明表(pdf格式)附企业标准主要内容比对表;
(三)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pdf格式)。
保健食品还需提供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影印件。
      八、备案流程
企业登录河北省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信息平台,按照平台注册要求,填写用户注册信息,该系统实行实名注册,一个机构一个用户,已经注册的用户登录平台后,需要根据提示上传相关证件。用户注册成功后,按照以下流程申报企业标准备案。
(一)备案前公示
企业标准备案材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后,5个工作日内,备案办理机构对材料且符合备案范围的予以受理,由企业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企业更正补充完善。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算在企业标准备案时限内。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平台对公示的企业标准提出修改意见;企业可通过平台随时查看公众提出的意见情况。
(二)提交备案
公示期满,平台自动结束公示流程,并在平台内提醒用户,企业应根据公示收到的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备案材料,提交意见采纳情况说明表,连同修改后的备案材料逐页加盖公章后,一并上传至信息平台,企业的修改时间不计算在企业标准备案时限内。
2个工作日内,备案办理机构对材料的完成备案登记,并在企业标准文本封面上标注备案编号。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更正补充完善。
(三)备案后公开
备案的企业标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九、标准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主动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发现企业标准执行中存在问题时;
(四)其他同类企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在修订后,按照本办法重新申报备案,原企业标准自动废止。
      十、办理时限
      企业标准备案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申报备案企业可通过登录备案系统查询办理进程。
      十、备案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存在问题,都有权向省卫生计生委进行举报,省卫生计生委应及时受理。一经查实,应注销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备案有效期
备案有效期为5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原有效期满后备案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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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资料

主营行业:技术咨询
公司主营: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消毒卫生许可证代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二类器械注册证
采购产品:检测设备、生产设备、检测试剂
主营地区:中国
企业类型:个体经营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
公司成立时间:2017-08-29
员工人数:5 - 10 人
研发部门人数:5 - 10 人
经营模式:服务型
经营期限:2017-08-29 至 2047-08-28
最近年检时间:2024年
登记机关:新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客户群:中小微企业
年营业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年出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年进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经营范围:环境、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日化用品、饲料的质量检测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金融、证券、教育、期货、投资除外),会议服务,食品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预包装食品、实验室设备、玻璃器皿、化学试剂(危险品除外)、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化妆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是否提供OEM:
质量控制:内部
公司邮编:050000
公司电话:0311-67661175
公司邮箱:11988454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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