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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施工企业进粤备案,入粤备案,外地建筑企业进粤备案,进粤施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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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2015〕52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人民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批)的决定》,取消我厅原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工作。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的管理,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要求,现就省外建筑企业和人员进粤承揽业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4月1日起,省外进粤建筑企业(包括规划编制、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建筑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和人员(包括进粤建筑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我省开展建筑活动的,只需在“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已审核挂网的进粤备案信息自动转入该登记平台)。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要求省外进粤建筑企业和人员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企业和人员的相关信息可登陆“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查询。
二、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省外进粤建筑企业和人员的日常动态监管。对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与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并将不良行为信息录入“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1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粤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进粤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人员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指工商注册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进粤企业”),包括规划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建筑业、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进粤诚信备案.png本办法所称企业人员主要指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砖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四条 我省对进粤企业和人员实行信息备案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进粤企业和人员的信息统一备案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进粤企业和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进粤企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的,应当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
第六条 进粤企业可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驻粤分支机构。设立多家分支机构的,应当确定其中的一家分支机构作为总负责机构。(一) 《进粤企业和人员信息备案登记表》(网上填报后打印件);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
(四)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五)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六)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委托进粤负责人的书面委托书,进粤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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