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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公厕由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集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的公厕应当以水冲式厕所为主。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的,应当按照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 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
第十五条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依照本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改造或者重建,但在拆除重建时应当先建临时公厕。
第十六条 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的部门参加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城市人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主营行业:气体检测 |
公司主营:气体,金属--> |
主营地区:无锡 |
企业类型:个体经营 |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0000万 |
公司成立时间:2016-07-19 |
员工人数:11 - 50 人 |
研发部门人数:5 - 10 人 |
经营模式:服务型 |
经营期限:1949-01-01 至 2030-01-01 |
最近年检时间:2018年 |
登记机关: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年营业额:人民币 200 万元/年 - 300 万元/年 |
年出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年进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经营范围:食品检验服务;产品特征、特性检验服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上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质检技术服务;检验检疫服务;标准化服务;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其他质检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是否提供OEM:否 |
质量控制:第三方 |
公司邮编:214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