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和田排污许可证代办,和平区排污许可证代办,安岭排污许可证代办,新民排污许可证代办 |
面向地区 |
全国 |
环境保护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核发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须向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审核结果,获取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码。
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十个工作日内;
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十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