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按照《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派遣单位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有什么详细规定?
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二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工作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派遣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本市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人社部2013年公布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将自7月1日起施行,为解决过去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的问题,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要求已从不得少于50万元大幅提高至不得少于200万元。
过去由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导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甚至“皮包”公司进入派遣行业,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侵害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决定大幅提高准入门槛,要求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币200万元,并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派遣单位如何进行就业登记备案?不登记的有何处罚?
按照《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规定,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社保部门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
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
什么是劳务派遣
1、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由后者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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