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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装修试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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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要的资料:
1、许可证申请表;
2、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材料;
3、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技术任职书等有关材料;
4、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技术任职明文件;
5、法人材料和净资产材料;
6、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简介: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电力会负责、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家电力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许可证的,除应当提交一至七项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证申请表;
2、法人材料和净资产材料;
3、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材料;
4、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技术任职书等材料;
5、技术人员明细表、技术任职书或者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6、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7、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的材料;
8、合并的材料;
9、合并前各单位的许可证
10、分立的材料;
11、业绩材料;
12、分立前单位的许可证。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活动的业绩。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行政许可依据:
(一)《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共和国令第196号,自1996年9月1日起执行);
(二)《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共和国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三)《电力条例》(2005年2月15日共和国令第432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8日国家电力会令第28号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五)《关于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电监〔2012〕24号文,2012年5月15日印发);
(六)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会令第26号(2015年5月30日印发);
(七)《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清理规范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能综〔2015〕321号文,2015年6月12日印发);
(八)《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条件的通知》(国能〔2015〕253号文,2015年7月9日印发);
(九)《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修订印发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的通知》(国能综〔2015〕398号文,2015年7月14日印发);
(十)《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2016〕352号文,2016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