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工程监理公司合作加盟 |
面向地区 |
全国 |
部分施工单位提交的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缺乏针对性,未能结合实际情况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与科学性进行深入论证,导致施工方案虽符合相关规范标准但与实际施工情况和设计要求不符,存在科学性不足或无法施工等情况。若监理单位未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而直接批准施工,则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产生严重影响。
另一方面审查内容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准确性进行审查,如:对支撑体系结构布置、各项参数数值计算、立杆稳定性分析、扣件抗滑移能力计算等内容进行全面、细致审核,以此进一步确保专项施工方案的可行性;(2)施工资质审查制度,以此明确对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施工资质的审核要点。如:分包方式下,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证书原件进行审查并进行网上核验,以此确认分包单位的施工能力。对于“架子工”等特殊工种,监理单位应对其“上岗资格证”进行严格审查并要求做到“人证合一”。
在此基础上,留存盖有分包单位公章的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审查台账,以此实现对分包单位及施工人员的动态化、系统化监管,提高高支模施工的质量安全监管力度;(3)技术交底审查制度。一方面对技术交底内容进行监管,确保技术交底涵盖材料控制、构造措施、搭设参数、施工方法、质量目标、安全施工等内容;另一方面做好相关记录、留底工作,如:要求施工单位将交底过程书面记录并签字盖章;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及规范性进行审查等。4.2.2完善施工质量监管制度。核心在于明确施工材料和施工工艺层面具体的施工监理要求和标准。
(2)在施工工艺监管方面:在施工质量控制方面,严格按照行业相关工艺标准及设计方案对施工安全各个环节进行严格地监督和检查,如:确保立杆垂直度符合规范标准且步距≤1.5m;水平杆扣接头、斜杆扣接头与连接盘的连接插销宜用不小于0.5kg的手锤连续敲击至少2次,直至再次击打时插销下沉量≤3mm;支架高度小于8m,立杆底部宜设置可调底座或垫板,支架高度大于8m,立杆底部设置可调底座或垫板;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全外侧和中间有结构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置一个固结点等。
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往往需要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在确保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并树立较强的安全意识后才能上岗。但有些施工单位没有认识到培训的必要性,没有在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使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还有一些施工队伍临时组建,出于成本等方面的考虑,没有在施工前进行安全交底和培训,造成施工人员频繁出现不遵守操作纪律、不按照工艺标准施工及不佩戴安全用具等现象,导致现场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
没有对劳务分包队伍进行素质考核和同类业绩比选,导致劳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薄弱。甚至在劳务分包后再分包,管理机制形同虚设,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大化,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权责不清、管理混乱,增加了现场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为此,该工程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控制施工单位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对劳务队伍素质考核和业绩考察提供必要的指导性意见,以实现施工人员的主观安全意识为要素,使施工人员主观安全意识得到提高,从而避免人为因素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