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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存款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并核发开户许可证,许可证正本由存款单位留存,副本交开户行留存。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deposit bank)是在票据清算过程中付款人或收款人开有户头的银行。根据持票人向银行提交票据的方式不同,票据清算分为顺汇清算和委托收款清算两种。顺汇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中,付款人开户银行(付款行)直接将款项划入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行)。委托收款清算的资金清算方式中,则由收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向付款行收取票据款项。
存款保密原则。即银行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各种收付款凭证,如实填明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不得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帐户搞非法活动。各单位在银行的帐户有足够的资金支付,不准签发空头的支款凭证和远期的支付凭证。及时、正确地记载银行往来帐务,并及时地与银行寄送的对帐单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尽快查对清楚。
核发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开户许可证。人民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负责核发开户许可证,如果存款人需要变更基本存款帐户的,亦经人民银行审批同意。存款人因开户银行严格执行制度、执行纪律转移基本存款帐户,人民银行不对其该发开户许可证。
受理开户银行对存款人开立和撤销帐户的申报。各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撤销帐户,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根据规定,开户银行对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存款帐户的开立或撤销,应于开立或撤销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人民银行将运用计算机建立帐户管理数据库,加强帐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