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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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工伤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应在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
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大限度的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
劳务人员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劳务人员情况,确定劳务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劳务人员社会保险如何办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务人员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 每月由用人单位支付当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2) 劳务派遣机构为劳务人员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 根据劳务人员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 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5) 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劳务人员住房公积金;
(6) 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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