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环卫清洁企业资质证书,申报条件 |
面向地区 |
(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
1、书面申请;
2、填埋场规模及注册资金材料;
3、规划部门选址许可证;
4
、单位技术人员资料;
5、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
计量统计等管理规定;6、处置场的环境及监测设备的资料;
7、对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排放方案、填埋工艺方案;
8、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二)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
1、书面申请;
2、填埋场规模及注册资金材料;
3、规划部门选址许可证;
4、单位技术人员资料;
5、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
计量统计等管理规定;6、处置场的环境及监测设备的资料;
7、对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排放方案、填埋工艺方案;8、控制
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
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
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
、市、县人民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
营性处置活动。
2.《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令第412号)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
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申请后,即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备案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3.事后
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
机构的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