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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奖励
(一)奖励对象
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完善电子商务配套设施、提供信息服务、宣传推介、培训交流、创业孵化等服务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运营企业及“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子商务集聚区等载体的运营企业。
(二)奖励标准
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给予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扶持资金须用于提升载体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人才、物流、仓储等公共配套服务建设。
“三旧”改造项目打造电子商务集聚区
(1)符合本地城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拥有明确的经营管理主体并已投入运营1年以上;
(2)依托“三旧”改造项目(“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打造电商村、电商街、电商谷等电子商务集聚区;
(3)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拥有完善组织管理架构;
(4)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
涉及入驻电商企业的资料
①盖有清晰合同章的租售合同(入驻合同)复印件,合同章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②园区运营企业向入驻企业出具的发票(申报个月的发票);
③入驻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20家以上);
④有实际交易且与企业名称一致的网店截图(截图需页面完整)。
申报材料
1.《厦门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电商直播园区、基地奖励申报表》,申请表需单位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书面申请报告
(1)概况:包括建设时间、地点、总体规模、入驻平台机构、主要业务范围等;
(2)直播园区/基地运营情况:
①建设总体情况(园区、基地面积、直播间数量、主播数量、服务企业、培训从业人员及经纪服务机构入驻等情况);
②运营服务,盈利模式及核心竞争力等;
③服务保障措施、规章制度等。
(3)直播园区/基地未来发展规划及目标;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一)市商务局负责电商发展资金的管理,编制电商发展资金年度预决算和年度使用计划,统筹电商发展资金的实施,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修订电商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拨付电商发展资金,开展电商发展资金绩效管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电商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下达预算批复,会同市商务局制定修订电商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拨付资金,并对电商发展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扶持标准分别按照《厦门市人民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规﹝2020﹞2号)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电子商务平台奖励:对上年度纳统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第二次及以上超过且本年度纳统营业收入与上一年度相比增幅达到15%以上,按比上一年度增量的1%奖励,高不超过100万。
(二)电子商务园区主办方奖励: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三)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奖励:对获批成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批成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数字商务示范企业奖励:对获批成为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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