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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指标
常规微生物: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等;
食源性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大肠埃希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德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国家食品工业和国民经济发展,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关系到和国家的公共形象,甚至关系到国家的和谐与稳定。当前,市场上食物供应充足,来源多样,使消费者从过去的单纯对食品数量需求转为对食品质量的重视。与工业品相比,食品的生产和加工企业普遍小型化、分散化,这给食品安全管理提出了诸多挑战,也因此催生了对食品相关检测技术的迫切需求。近二十年来,我国各级机构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检测和监督管理,以确保食品的质量,保障消费者的食用安全。食品检测技术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依赖于大型仪器设备或经典方法的检测实验室检测由于对环境、仪器设备、实验条件与操作人员有较严格的要求。
主要方法
分析化学的发展为食品安全检验提供了准确可靠的分析方法。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食品检验技术已能达到百万分之一甚至十亿分之一的准确度。
食品检验的指标主要包括食品的一般成分分析、微量元素分析、农药残留分析、兽药残留分析、霉菌毒素分析、食品添加剂分析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分析等。根据被检验项目的特性,每一项指标的检验对应相应的检验方法。
除传统的常规分析方法外,仪器分析方法逐渐成为食品卫生检验主要的手段,包括分光光度法、原子荧光光谱法、电化学法、原子吸收光谱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等。以上检验方法按照检验项目,大致可以分为无机成分分析方法和有机成分分析方法。
色谱法是分离混合物和鉴定化合物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既能鉴定化合物又能准确测定含量,操作也相对方便。具有分离效能高、分析速度快、灵敏度高、定量结果准确和易于自动化等特点,因此在有机成分的检验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在分子光谱法中红外光谱法应用较为广泛。通常情况下,红外光谱法与拉曼光谱法等其他分析方法结合使用,可作为鉴定化合物、测定分子结构的主要手段。
检验方法的选择
4.1标准方法如有两个以上检验方法时,可根据所具备的条件选择使用,以法为仲裁方法。
4.2标准方法中根据适用范围设几个并列方法时,要依据适用范围选择适宜的方法。
试剂的要求及其溶液浓度的基本表示方法
5.1检验方法中所使用的水,未注明其他要求时,系指蒸馏水或去离子水。未指明溶液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5.2检验方法中未指明具体浓度的硫酸、硝酸、盐酸、氨水时,均指市售试剂规格的浓度。
5.3液体的滴:系指蒸馏水自标准滴管流下的一滴的量,在20℃时20滴相当于1.0mL。
5.4配制溶液的要求
5.4.1配制溶液时所使用的试剂和溶剂的纯度应符合分析项目的要求。
5.4.2一般试剂用硬质玻璃瓶存放,碱液和金属溶液用聚乙烯瓶存放,需避光试剂贮于棕色瓶中。
5.5溶液浓度表示方法
5.5.1标准滴定溶液浓度的表示(见附录B)。
5.5.2几种固体试剂的混合质量份数或液体试剂的混合体积份数可表示为(1+1)、(4+2+1)等。
5.5.3如果溶液的浓度是以质量比或体积比为基础给出,则可用下列方式分别表示为百分数:%(m/m)或%(V/V)。
5.5.4溶液浓度以质量、容量单位表示,可表示为克每升或以其适当分倍数表示(g/L或mg/mL等)。
5.5.5如果溶液由另一种特定溶液稀释配制,应按照下列惯例表示:
“稀释V1→V2”表示,将体积为V1的特定溶液以某种方式稀释,终混合物的总体积为V2;
“稀释V1+V2”表示,将体积为V1的特定溶液加到体积为V2的溶液中(1+1),(2+5)等。
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8.1采样注意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代表性和均匀性(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样品除外)。采集的数量应能反映该食品的卫生质量和满足检验项目对样品量的需要,一式三份,供检验、复验、备查或仲裁,一般散装样品每份不少于0.5kg。
8.2采样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8.3外埠食品应结合索取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了解发货日期、来源地点、数量、品质及包装情况。如在食品厂、仓库或商店采样时,应了解食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厂方检验记录及现场卫生状况,同时应注意食品的运输、保存条件、外观、包装容器等情况。要认真填写采样记录,无采样记录的样品不得接受检验。
8.4液体、半流体饮食品如植物油、鲜乳、酒或其他饮料,如用大桶或大罐盛装者,应先充分混匀后再采样。样品应分别盛放在三个干净的容器中。
8.5粮食及固体食品应自每批食品上、中、下三层中的不同部位分别采取部分样品,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几次混合,后取有代表性样品。
8.6肉类、水产等食品应按分析项目要求分别采取不同部位的样品或混合后采样。
8.7罐头、瓶装食品或其他小包装食品,应根据批号随机取样,同一批号取样件数,250g以上的包装不得少于6个,250g以下的包装不得少于10个。
8.8掺伪食品和食物中毒的样品采集,要具有典型性。
8.9检验后的样品保存
一般样品在检验结束后,应保留一个月,以备需要时复检。易变质食品不予保留,保存时应加封并尽量保持原状。检验取样一般皆指取可食部分,以所检验的样品计算。
8.10感官不合格产品不必进行理化检验,直接判为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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