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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七部委12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之内签订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招标人有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权利。
《招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组成”。七部委12号令《评标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组成”。
招投标既是采购的重要方式也是民间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招投标法虽属民商法律体系,但因其特殊的价值又有其自身的特点,招投标法几乎不强调意思自治(非强制性招标有些许例外)而是用一系列的强制性规则和严苛程序规范来控制整个招投标过程。闲言少叙,本文争取多用图表,少用纯文字叙述的方式将整个招投标活动、相关法律规则和一部分原理做出归纳和总结,法律来源主要是《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少量的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