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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同时,这种作价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可能导致过高或过低确定价额,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和许多地方法规如厦门市、四川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均明文规定技术出资入股应当采用评估作价,特别是当涉及国有资产时,鉴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防止在实践中出资方低估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法律则规定采用评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国有资产时,强求评估作价在实践中并不现实,尤其是目前我国在技术评估作价方面还不规范,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技术价值增加原因多种,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良好的市场发展促进技术价值的提高;原技术改进使价值增加成为更技术。实践中通常采用增加技术出资人股份方式来解决技术价值增加问题。但是,这一做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笔者认为,技术成果价值的增加应根据其增加的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资产评估是为满足特定经济行为的需要而进行的。资产评估特定目的贯穿着资产评估的全过程,影响着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界定、价值类型的选择等等,是评估人员进行具体资产评估时明确的基本事项。因此,评估目的总是依托于具体的经济行为。在资产评估实践中,引起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主要有资产转让、企业兼并、企业出售、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清算、担保、企业租赁、债务重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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