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危房鉴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厂房危险性鉴定,房屋危房鉴定 |
面向地区 |
4. 危房处理情形的种类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9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继续或者进行抽检来观察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7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因此,经申请或审查后如果认定为危房,也不意味着要强制拆除,“被危房”与拆除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
此外,北京和杭州在处理危房方面将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明确为“强制迁离”、“强制搬出”。
《规定》第8条规定,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三)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据此,没出现场就出报告的情况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明拆迁律师后想提示广大被房屋拆迁人的是,鉴定意见只是法官借以查明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其中一项依据,但是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当然的科学性和预定的证明力,还需要审查评断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之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在危房鉴定中,我们在与房屋拆迁方周旋谈判的过程中,看到房屋拆迁方拿出所谓的“危房鉴定报告书”,千万不要慌乱,而是应当沉着冷静地识破该鉴定意见中存在的法律漏洞,见招拆招。
在危房鉴定中,如果怀疑某一处房屋是危房,那么一定要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的结果是危房,就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在处理的时候,一定要统筹兼顾,依法进行,让人觉得满意。
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后如何处理
房屋拆迁过程中危房的安全鉴定方法
近几年危房鉴定随着城市改造不断加快,国内几乎所有的一线、二三线以及中小城镇都掀起了旧城改造向新城开发的发展趋势,每年都产生大量的拆迁工程,但随着拆迁进程的加快,一些地方为了政绩需求大肆行“危房改造、推倒新建”之风,而很多城区旧房在建远远不足二十年,这也导致了相关地方与群众在拆与不拆、是不是危房的界定中产生了一定的矛盾;这些旧房质量真的满足不了居住条件了吗?以下就某地区旧城区拆迁规划区内一栋旧建筑是否属于危房以及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方法进行以下汇总分析。
1资料与标准
1.1资料
某地区一栋六间五层砖混结构临街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87m2,1985年8月建成。底层为4.1m,楼层8m;2层为商户住房,3~5层为旅馆,底层为六间零售商店;每间商店进深6m,开间4.5米,由于该地区1996年经历了4级以上的一次地震,虽震感明显,也由当地地震局预测并发布消息,但无造成城区房屋损毁和和人为伤害;随着当地对新城区规划,2010年经当地鉴定部门鉴定为“全危房”,需拆除重建,业主不服,后经由业主与当地协调通过报送省级鉴定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