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证书 |
面向地区 |
全国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基本材料(包括:1.新成立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名称核准的相关证明文件。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报告复印件。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证明材料。5.土地使用证或有关租赁合同。6.现有企业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出具的经营期间守法证明和监督性检测报告)
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原件);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原件); 4.环境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及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5.与所经营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材料(原件); 6.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清单(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7.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原件); 8.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提供原件,审核后留存复印件)。
————— 认证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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