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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分类
爆炸性环境用电气设备的分类
Ⅰ类:煤矿瓦斯气体环境
Ⅱ类:除煤矿瓦斯气体之外的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
Ⅲ类:除煤矿以外的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分级
1、分类:按爆炸危险场所存在易燃物质与空气混合的状态,分为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和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两大类。
2、分级
(1)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按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三个区
1)0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段时间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2)1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
3)2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
(2)爆炸性粉尘危险场所:按可燃性粉尘和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分为三个区域。
1)20区域: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
2)21区域: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
3)22区域:在正常运行下,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异常条件下,可燃粉尘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
GB/T 3836.1—2021《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等8项新版国家标准将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对12项旧版国家标准进行了修订整合,涉及防爆电气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现将认证依据标准等要求明确如下。
一、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编号:CNCA-C23-01:2019)中认证依据标准清单予以修订(详见附件),修订不引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变化。
二、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2年第4号)要求,依据新版国家标准实施防爆电气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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