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安全评估 |
面向地区 |
全国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与消防设备生产厂家、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合同。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修、更换,确保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