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
EX认证,矿安认证,质量体系,防爆CCC认证 |
面向地区 |
全国 |
认证类型 |
产品认证 |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