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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变更的费用
公司股权变更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1、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同时产生,它们都是投资产生的法律后果。
2、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3、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手中,企业法人终就要受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4、公司股权变更会导致法人财产的所有权整体转移,但却与法人财产权毫不相干。企业及其财产整体转让的形式就是企业股权的全部转让。全部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大会成员的大换血,企业财产的易主。但股权全部转让不会影响企业注册资本的变化,不会影响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不会妨碍法人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法人财产权不会因为公司股权变更而发生改变。
股权变更的生效条件
股权变动在公司法领域,是指股权归属发生转移的事实状态。任何财产的转让需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股权这一财产权的转让莫不能外。股权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即需要签订股权转让的协议。《合同法》第44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相关的法律中,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转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场所未作强制规定。相比而言,《公司法》做了较多相关规定。《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公司发行的,可以为记名的,也可以为无记名的。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应当为记名。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公司法》140条规定, 记名,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法》141条,无记名的转让,由股东将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合同应当采取成立生效的原则,股权转让合同亦是。
可见,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来说,其无法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只能通过私下个别的协议方式交付即可转让。再参照动产物权变动条件,无记名股权的转让只要当事人达成合意,交付即可。而记名的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生效也不需要办理形式的法律登记手续,只要合意即可,也就是遵守一般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但需注意,《公司法》140条有特别规定:"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这句表明,记名的完满转让状态应该是不仅仅简单反映在背书,还需反映于股东名册。
股权转让需要交哪些税?
股权转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之一就是“要交哪些税”,但是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股权转让并不是常有的事儿,次股权转让总会有关于纳税的各种疑问。
一、所得税
1、如果为个人股权转让,则转让方需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税率为20%。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方,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根据《关于修改《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共和国令第四十八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如果为企业股权转让,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纳税义务人。根据《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根据《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二、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征税。纳税义务人为立据人。
根据《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照;(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三、
股权转让无需缴纳。原:《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的股权转让行为,均不属于原的征税范围。《关于全面推开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延续了原有规定,也未将股权转让行为纳入的征税范围。
对单位或个人的转让行为,针对个人的转让行为,实行免征;对于单位的转让行为,按照规定正常缴税。适用6%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