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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入户迁入条件和迁出办理政策

更新时间:2022-02-16 09:47:07 信息编号:6f1vsg69u0467a
中山入户迁入条件和迁出办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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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入户迁入条件和迁出办理政策

  很多家长近会咨询我“为了孩子读书,想入户中山,有什么方式呀?”


  其实我们中山出台了很多便利政策,入户中山容易很多了。


  下面,龚老师为大家汇总了


  2019年全的入户中山指南


  快收好啦!


  以下入户办事指南仅供参考,终以公安机关解释或更新的为准



  本文导读


  市外迁入


  1、稳定居住入户


  2、投靠入户


  3、投资入户


  4、纳税入户


  5、荣誉人员入户


  6、人才入户


  7、出入站的博士后入户


  8、留学回国人员入户


  9、随军家属入户


  10、退出现役(复员、、退兵、转业)恢复户口


  11、学生入学、毕业或退学、休学,外嫁女回原籍入户


  12、小孩入户


  13、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保外就医人员恢复户口


  1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


  15、港澳人员回大陆定居复户


  16、出国已注销户口人员(非华侨身份)回国恢复户口


  17、迁出未落户人员恢复户口


  18、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恢复户口


  19、虚假户口注销后迁入真实户口


  20、国家、省、市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入户


  迁出市外


  1、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在异地居住及录用、招聘、调动等迁出


  2、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


  市内迁移


  1、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2、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


  3、直系亲属投靠、迁移


  4、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父母房产


  5、本市户籍小孩户口迁移


  6、空挂户迁移


  市外迁入,稳定居住就业入户


  申请条件


  有房产的非中山户籍人员:入户条件:连续居住满3年+连续参保满3年,即可申请入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都可申请落户中山,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无房产的非中山户籍人员入户条件:连续居住满5年+连续参保满5年+合法稳定住所,即可申请入户。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 户口登记在辖区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1.办理条件:


  在我市连续居住满3年(以办理《居住证》为准)、连续参加社会满3年并有自有住房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户口登记在自有住房。在我市连续居住满5年、连续参加社会满5年,没有自有住房但有合法稳定住所(依法登记备案的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申请落户中山,户口登记在居住辖区社区(居委会)集体户;申请人需在《居住证》签发镇区申请落户,且近应在该镇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以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



  2.需审核的证明资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声明书(附件1)。


  (3)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居住凭证:居住证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居住流水单据(加盖公章)。其中,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近连续居住满36个月的凭证;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近连续居住满60个月的凭证。


  (4)申请人在我市连续参明: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近连续参保满36个月的凭证;没有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近连续参保满60个月的凭证。


  *申请人工作单位有总公司-分公司设置且申请人受总公司安排在中山分公司工作,社保属总公司统一在外县市购买的,应提供总公司出具的申请人在中山分公司工作、社保统一由总公司购买的情况说明(加盖总公司公章)及申请人在中山分公司的有效在职证明(加盖中山分公司公章)、中山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申请人自提交申请资料当月起前溯近在总公司连续参保36个月或60个月的参保凭证。


  (5)申请人在本市的住房证明:本市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家庭)住房证明》或《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样式见附件2)。


  没有自有住房的,还应提供落户地社区(居委会)集体户户主首页。


  (6)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有子女随迁的,提供小孩及其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亲结婚证,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成年未婚就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学籍证明和未婚声明(附件3)。


  有父母随迁的,提供申请人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该证遗失且无法补办、婚姻登记部门无法出具婚姻状态证明的,由申请人父母亲填写婚姻状态声明书,下同)、亲子关系证明(户口簿、出生证、户籍档案底册能体现关系的无需提供,下同)。


  申请人夫妻双方已离婚且有小孩随迁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小孩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如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法院判决书)或小孩父母亲一起到受理窗口现场填写《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附件4)。下同。


  3.受理窗口: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拟入户镇区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指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下同)申请。


  4.审核权限和时限:


  审核权限:省外户籍人员迁入申请、随迁小孩年龄在15-20周岁的,由市局审核。省内迁入、省外迁入且随迁小孩年龄不在15-20周岁的,由分局窗口、治安大队逐级签发审核意见后报分局分管局领导审核。


  审核时限:①由市局审核的,27个工作日内办结,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其中:分局审核18个工作日、市局审核8个工作日、户政窗口办结1个工作日。


  ②由分局审核的,18个工作日内办结,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结果。


  入户申请需要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受理窗口应做好调查材料、函件或提醒申请人补交证明材料的存档工作。


  5.注意事项:


  (1)受理窗口在审核入户申请资料时,应核验申请人提交的住房产权证明上登记的房屋用途是否登记为“住宅”或“商住”(纯住宅)。对《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与《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用途不一致,或对《不动产登记证》记载信息有疑问的,应及时征询自然资源部门意见予以明确,并将征询情况附在申请材料里存档。登记户口的具体住房解释见本指引“补充说明”。下同。


  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间)房屋的,只允许符合入户办理条件的其中一名产权人入户(入户申请人由产权人自行协商),其他产权共有人须提供放弃入户的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或持产权共有人居民身份证在受理窗口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如非直系共同购买的产权人仅有共同产权的这套住房且都符合入户政策,需要申请入户的,出具《家庭住房证明》核实住房的,该住房可登记其中一户产权人户口,其他产权人可将户口登记在房子属地居委会集体户。下同。


  农村宅基地住房多层且为申请人兄弟姐妹名下产权,产权人有且只有此套宅基地住宅,产权人符合入户政策且都需申请迁入户口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产权人及家属均在同一栋房屋共同居住,可受理落户该房产申请。下同。


  (2)连续居住、连续参保时间:指在36个月或60个月内累计断开时间不得超出3个月(或93天)。超出(不含本数)的,视为不连续。经社保部门同意社保补缴的,参保期限可计算在连续时间内。


  (3)连续参明由申请人在社保部门窗口或自助机自行打印。鼓励申请人自愿提交连续居住的凭证,不愿提交的,由受理窗口内部协查(协查结果不符合连续居住年限的,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协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住房证明应以申请人家庭为单位出具,申请人可自行在自然资源部门窗口查询或自助机上打印。申请人不愿提交的,受理窗口可应申请人要求发函协查(协查结果不符合住房条件的,应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协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4)申请人社保由总公司统一在市外购买的,窗口部门应认真核验中山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有效期内、参保单位是否一致,总公司、分公司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未能提供中山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或总公司、分公司不具备关联性的,不予认可委派关系。


  (5)没有自有住房但在我市连续居住、连续参保满3年的人员,如能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住房证明(显示家庭成员在本市没有住房),可将户口落户至申请人父母亲名下房产,但须提供亲子关系证明、房产所有人须出具书面同意声明书(附件5)。下同。


  (6)根据市文件规定,符合没有自有住房但在我市连续居住、连续参保满5年的人员,申请人及随迁家属户口统一落户居住辖区居委会集体户。落户时应按《广东省居住证》(中山签发)所属镇区申请,并在该镇区居住满一年以上。《居住登记回执》不能视为连续居住凭证。租住在公租房(指属所有的或可由支配的公租房和经认可、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投资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收购、租赁等)且符合入户政策的市外人员,按“两个5年”政策操作。


  (7)随迁子女为全日制院校读书且未婚的成年子女时提供。随迁小孩属国外院校就读的,还应提供在国外院校就读的相应佐证材料如学籍证明中英文翻译件、出入境证件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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