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沧州排污许可证代办,沈河区排污许可证代办,襄樊排污许可证代办,长白排污许可证代办 |
面向地区 |
全国 |
环境保护部依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核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对未采用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防治技术达标可行性。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关于台账记录的要求,根据生产特点和污染物排放特点,按照排污口或者无组织排放源进行记录。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
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
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十个工作日内;
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十个工作日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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