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 |
面向地区 |
全国 |
二十九 对水工程建设移民实行开发性移民的方针,按照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
移民安置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安置地区的环境容量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因地制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经依法批准后,由有关人民组织实施。所需移民经费列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三十七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十八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三十九 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四十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水行政主管或者水行政主管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批准。
四十一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四十二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主营行业:环保设计 |
公司主营:水土保持方案,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环境应急预案--> |
主营地区:沈阳和平区 |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时间:2020-02-28 |
经营模式:政府或其他机构 |
公司邮编:1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