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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款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因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不同于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证明商标,又是不同于一般证明商标的特殊类型的证明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证明使用该标志的某商品来源于其所标示的地区,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商标。
原产地产品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意义
(一)依法保护和传承原产地产品的特色和文化
地理标志蕴涵着较大的经济价值,目前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包括反不正当竞争并加商标法保护和法保护两种。我国由国家工商总局依据《商标法》采用保护法模式是对我国历史悠久、产业化较好以及具有一定人文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积极保护的国家。其主要内容是防御性的,即禁止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如冒用不真实的地理标志、虚假表示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仅是对产品品质的保护更是对原产地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使地理标志产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率先把握地方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品牌
"地名+品名"是地理标志的核心内容,具有惟一性和不可重复性,一个产品每个区域只能申请一个如“章丘大葱”“胶州大白菜”。并依据先报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已申报产品则不再受理注册。同时申报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者可获得的"地名+品名"文字的商标管理权以及地理标志标识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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