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乌海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天津的企业标准备案,保定价格低的企业标准备案,承德有名气的企业标准备案 |
面向地区 |
五十、关于标准中的产地
“产地”指食品的实际生产地址,是特定情况下对生产者地址的补充。如果生产者的地址就是产品的实际产地,或者生产者与承担法律责任者在同一地市级地域,则不强制要求标示“产地”项。以下情况应同时标示“产地”项:一是由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生产的产品,仅标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时,应同时用“产地”项标示实际生产该产品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所在地域;二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
一、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标签标注
委托加工需要标示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受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建议企业在产品标签上使用(受)委托单位、(受)委托企业等规范用语。
法规依据:
1.《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关于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新的《办法》取消食品生产者向监管部门进行委托加工备案的规定。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修订本)(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
第八条第三项: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4.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6.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产品,仅标示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时,应用“产地”项标示受委托企业所在地域。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对外销售时,生产者、经销者名称地址和产地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间的委托加工方式标示。
6.《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委托其他单位生产食品的,应当同时标注委托单位和被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第二十四条: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注被委托食品生产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4.6.1.3: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同时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二、关于委托加工执行企业标准
1、可直接执行被委托方标准。
2、
若执行委托方标准。须向企业标准备案部门备案。且向发证机关变更生产许可。
法规依据: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2016-11-04废止】
关于发布江西省铁皮石斛等试点物质相关产品企业标准备案技术要求的通告
关于印发《江西省铁皮石斛、杜仲叶、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江西省铁皮石斛、杜仲叶、灵芝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告
关于公布江西省开展铁皮石斛、杜仲叶、灵芝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
企业名单(批)的通告
关于公布江西省开展铁皮石斛、杜仲叶、灵芝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管理试点
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告
转发: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截至2022年2月共1419项)
主营行业:技术咨询 |
公司主营: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消毒卫生许可证代办,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代办,食品生产许可证代办--> |
采购产品:检测设备、生产设备、检测试剂 |
主营地区:中国 |
企业类型:个体经营 |
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 |
公司成立时间:2017-08-29 |
员工人数:5 - 10 人 |
研发部门人数:5 - 10 人 |
经营模式:服务型 |
经营期限:2017-08-29 至 2047-08-28 |
最近年检时间:2024年 |
登记机关:新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主要客户群:中小微企业 |
年营业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年出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年进口额:人民币 10 万元/年以下 |
经营范围:环境、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日化用品、饲料的质量检测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金融、证券、教育、期货、投资除外),会议服务,食品的技术研发、技术咨询;预包装食品、实验室设备、玻璃器皿、化学试剂(危险品除外)、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日用百货、针纺织品、化妆品、电子产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除外)的销售;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是否提供OEM:是 |
质量控制:内部 |
公司邮编:050000 |
公司电话:0311-67661175 |
公司邮箱:1198845407@qq.com |
————— 认证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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