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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到外县 (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 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 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进项税额转出包含以下几种状况:纳税人购进货品及在产品、产制品产生非正常丢失;购进货品或应税劳务改动详细用处,如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其他需求转出进项税额的状况有:商业企业收到供货企业的平销返利、出口企业按“免、抵、退”方法核算应计入主营业务本钱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等。
进项税额答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状况有以下三种:
1、从出售方获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获得增值税发票或许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外,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出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核算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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