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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制是指外来务工人员积分入户核准分值达到一定值后即可申请落户的制度,于2011年6月20日在政协北京市第十一届常务第二十四会议上被提出。该制度利于增强农民工的归属感。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对受理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入户指标。
积分落户地原则上与居住地一致,按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城镇合法固定住所、有家庭户的亲友处、单位集体户、人才中心(社区)集体户的先后顺序确定,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条件提前确定拟落户地,以便在申请时准确填写拟落户地址。
提醒:1.落户地原则上与居住地一致;2.落户地是城镇住宅房,军产房、非住宅房、商业用房、集体土地住宅不予办理落户。3.落户人才集体户的需档案存放在该人才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