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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厂工程设备评估,江苏工程设备评估,工程设备评估流程,工程设备评估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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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评估特点
1.机器设备类资产一般是企业整体资产有一个组成部分,它通常与企业的其他资产,如:房屋建筑物、土地、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共同完成某项特定的生产目的。一般不具备立的获利能力。所以在进行机器设备评估时,收益法的使用受到很大限制,通常采用成本法和市场法。
2.对于整体性的机器设备,它是为了实现某种功能,由若干机器设备组成的有机整体。在进行价值分析时应注意资产之间的有机联系对价值的影响,整体的价值不仅仅是单台设备的简单相加。
3.机器设备有一部分属于不动产或介于动产与不动产之间的固置物,它们需要的或在一段时间内以某种方式安装在土地或建筑物上,移动这些资产将可能导致机器设备的部分损失或完全失效。
4.影响机器设备磨损的因素很多,设备的磨损、失效规律不易确定,个体差异较大。确定贬值往往需要逐台地对设备的实体状态进行调查、鉴定。
5.设备的贬值因素比较复杂,除实体性贬值外,往往还存在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家有关的能源政策、环保政策等,都可能对设备的评估价值产生影响。
资产评估的具体含义为:由机构(评估机构、审计机构等)对不动产、动产等资产评估其价值的程序。且股东如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要经评估作价,核实该财产。
通过对矿场、矿厂整体资产评估可以为公司上市、出让、转让、整合、兼并重组、改制、融资抵押、债转股、清产核资、赔偿补偿、环保搬迁补偿等服务。
目前我们已经评估了2800多家矿场、矿厂及采石场。
探矿权备案
根据关于矿业权管理的三个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无论是出让评估还是转让评估,其评估结果均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1.国土资源部备案 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工作按核收-备案-存档程序进行。
1)核收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矿业权评估指南》关于矿业权评估报告格式的要求进行核查。具体核查内容包括: (1)核查评估报告是否在备案范围之内。 在备案范围内的探矿权出让评估报告须是: 由探矿权出让机关委托评估( 有效证明文件是出让机关的评估委托书或双方的评估委托合同书); 评估对象是公告过的国家出资勘查并形成的矿产地(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公告)。 勘查资金性质为国家财政(地勘费、资源补偿费、专项基金)出资。(有效证明文件是勘查项目任务书。对于1998年240号令发布后新登记的探矿权,无论出让时是否收取了探矿权价款,均要看这次登记后勘查资金的性质决定是否在备案范围内,而不追溯登记前已有勘查工作的出资性质。对于1998年2月12日以前即获得并延续至今的探矿权,则看整个勘查史中勘查资金的性质。) (2)核查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资格 (3)核查评估报告的格式、附件是否、规范。评估对象是否为有效探矿权。 在上述核查中没发现问题,进入下一程序。在上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告知备案申请人,并将评估报告退回备案申请人。备案申请人将问题解决后重新申请备案。再次核查已符合要求的,进入下一程序。
2)备案 负责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的工作人员将核查通过的评估报告随同《探矿权评估结果备案审批表》呈送处长,处长复核后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向备案申请人出具《探矿权评估报告备案核收证明》。不准予备案的,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评估报告和有关文件。
3)存档 对准予备案的评估报告进行登记和存档备查。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部门部备案之外其他探矿权评估。
设备评估说明撰写阶段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等资产评估相关规定,撰写设备评估技术说明。
机器设备评估是资产评估行业较基础的评估业务,但是也有其难点和痛点。难点是大型非标机器设备评估的难度比较大,痛点是小型设备评估起来数量庞大,评估师一次可能要做成千上万台数量的设备,工作量繁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