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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欧盟有机认证?
欧盟产品认证是欧盟成员国制定的产品标准认证, 1991年6月24日欧盟出台有机农业条例(EEC NO.2092/91)及其修正案。 2007年欧盟废止了EEC NO.2092/91,现行有效的欧盟有机法规是:(EC) No 834/2007和(EC) No 889/2008。
2018年6月14日,欧盟发布(EU) 2018/848,新的产品和产品标签法规,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届时(EC) No 834/2007将被废止。
取得欧盟产品认证的产品,在国际主要市场将获得认可。欧盟有机认证机构严苛的质量考核和认证程序,使任何贴有欧盟认证标志的产品都成为一种和高信誉度的,为追求环保有机的人士所认可和推崇。
欧盟有机等效标准简介
欧盟规章(EC) 834/07和(EC) 889/08基本上是为欧盟国家制定的。技术问题主要基于欧盟国家的经验,并且许多程序仅适用于欧盟,而这类程序在用于第三国*时可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由于SRS依据(EC) 834/07和(EC) 889/08在第三国认证,需要适用于欧盟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为此,我们依据(EC) 834/07第32条款和33条款制定了SRS欧盟有机等效标准,规定和明确了在第三国实施欧盟有机认证的规则和程序。
*第三国:非欧盟成员国国家,当前未列在规章94/92的附件“第三国列表”中
欧盟有机认证的认证程序简介
一直坚持为客户提供立、严格和的认证服务,业务遍及欧洲、亚洲、美洲、非洲等70多个国严格按照ISO 65导则(等同于欧盟EN 45011导则)要求进行业务运作,获得了欧盟机构和美国农业部USDA的认可(为首批获得美国农业部认可的4个国外认证机构之一),并得到了日本农林水产省的批准进行依据JAS标准的有机认证。
可提供种植、养殖、农业生产资料、有机化妆品、有机纺织品、有机水产品和生态清洁剂等方面的认证服务。
有机农业认证程序
1.申请
1.1对于新客户的申请,应向其提供申请表及本公司的公开文件,包括:
a)申请表格;
b)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
c)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d)认证依据:GB/T19630.1~4-2011产品,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e)认证收费标准;
f)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g)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h)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i)获证组织使用中国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j)获证组织正确宣传的要求;
k)合同样本。
1.2客户应提交的材料:
a)认证委托人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使用权证明及合同等;
b)认证委托人及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1)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认证委托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
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概况;
3)申请认证产品名称、品种及其生产规模包括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4)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物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植物采集情况的描述;动物、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物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5)申请和获得其它认证的情况。
c)产地(基地)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等;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d)产品生产、加工规划,包括对生产、加工环境适宜性的评价,对生产方式、加工工艺和流程的说明及证明材料,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等投入物质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标识与追溯体系建立、有机生产加工风险控制措施等;
e)本年度产品生产、加工计划,上一年度销售量、销售额和主要销售市场等;
f)承诺守法诚信,接受行政监管部门及认证机构监督和检查,提供材料真实、执行产品标准、技术规范的声明;
g)有机生产、加工的管理体系文件;
h)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i)当认证委托人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加工者时,认证委托人与产品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复印件;
j)其他相关材料。
2.公司在收到认证委托人填写的表格后进行合同审核;
3.公司起草一份认证费用预算并发给认证委托人,由认证委托人签字确认费用预算并签定检查合同;
4.认证委托人收到费用预算后需在检查前交纳的费用,产品的认证费用直接支付给ECOCERT中国办公室;
5.由业务经理/认证人员负责确认检查时间和执行审查的检查组;
6.检查员首行文审,然后实地检查:
6.1对没有终包装的产品的认证,检查员有责任将检查扩大至已被其他机构认证的该产品的销售者。
6.2认证范围与分包生产(此处指认证委托人的分包生产)
a)如有认证委托人存在一个或多个分包方,分包方可不必被认证。认证机构不向分包方颁发任何类型的证书。
b)不要求分包方自已认证,也不允许分包方销售该产品,并要求制造过程、原材料供应及销售在认证委托人的控制下。
c)通常,每年至少对分包方检查一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d)获证组织对分包的生产和加工,以及在分包方出现不符合的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负全责。
e)分包方应向认证机构提供信息并对其开放,并与认证机构签订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既可以通过与分包方直接签合同的方式实现,也可以通过操作者与分包方签署协议,协议中规定分包方直接受认证机构约束。
f)分包操作者都能获得相关适用标准的新版本及其认证程序。
g)产品在运输过程时其所有方负责保持运输过程的有机完整性。
h)如果获证的供方拟将部分生产活动分包,应预先通知认证机构,并且在认证机构对其分包方实施了检查和确认后,供方才能将生产活动分包.
7.检查员将编写完成的检查报告和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检查资料以及相关文件材料提交公司;
8.技术根据检查报告、申请材料及相关材料对项目进行认证评审并签发认证决定;
9.公司将检查报告和认证决定/不符合项通知发送认证委托人确认,如有疑问提出申诉要求;
10.收到认证委托人的反馈意见后,公司将给符合标准的项目颁发有机/有机转换产品证书;
11.每票产品销售/出口前需要签发销售/贸易证书,销售/贸易证书的相关程序请与我们联系。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有机生产和加工基本标准(IBS)反映了当前有机农业生产和加工水平,是各国和民间认证机构制定产品标准的基础.欧盟具有目前世界上成熟的产品标准及制度,也是产品的重要进口国和消费市场.然而,我国有机农业发展较晚,国内标准的部分内容仍不够成熟,因此国内产品并未得到欧盟国家认可,成为了国内产品出口创汇的阻力.本研究分析比较我国与欧盟产品标准和认证认可制度之间的差距,吸取其发展经验,为国内修订标准,完善制度提供参考依据,从而推动我国加入欧盟产品进口第三国名单的进程,促进我国有机农业及产品进一步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增强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有机农业健康持续发展. 本研究以近十年来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发布的IBS为依据,探讨IBS发展的历史和趋势;并依照现行的IBS,中国和欧盟产品标准,以IBS为平台,对中国与欧盟产品标准进行比较研究(包括两者在作物生产,畜禽养殖,蜜蜂养殖,水产养殖等生产和加工标准要求的比较),探讨两者的异同以及相关原因,为我国产品标准的修订提供具体建议;以中国和欧盟的与有机农业相关的制度文件为依据,比较中国与欧盟有机认证认可制度的异同(主要从法律法规,监管体系,标识,认可程序,认证程序这五个方面进行比较),
产品认证是由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认证机构实施的。产品证书由有机认证机构颁发,证书有效期一般为1年,部分认证机构对于蔬菜等1年内茬口较多的产品初次颁发的证书有效期可能为6个月或更短。产品认证标志要求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证书有效期满前,申请人可向产品认证机构申请保持认证。
目前,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每枚认证标志都进行了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和追溯技术,使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小销售包装上,要求加施中国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的名称。
人士认为,有机食品的认证要经过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检查、检查报告、综合评审、颁证评审等多个阶段,认证机构可规定自己审核程序进行的时间,但不可承诺认证完成的确切时间。 针对认证机构存在的问题,国家认监委负责人表示,认监委对产品认证始终坚持“严格标准、严格准入、严格监管、严格查处”的原则,一旦发现严重违规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将坚决撤销其从业资质。 据了解,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已累计检查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808家次、获证企业22717家次。目前,我国产品认证机构从2004年的36家已减少到现在的24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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