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环评报告环评验收,上海环评报告,喷粉环评报告,航电枢纽工程环评报告 |
面向地区 |
全国 |
在公众参与上,要求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是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为此,条例从审查的主体、内容、程序及效力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要求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基础资料、数据,评价方法,分析、预测和评估情况,提出的对策和措施,公众意见情况,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审查。
发现规划存在重大环境问题的,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发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存在重大问题的,
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向规划审批机关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也应当及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