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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盔3C认证,3C认证咨询,摩托车头盔3C认证,电动自行车头盔3C认证 |
面向地区 |
全国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风格 |
韩版 |
经营范围 |
企业管理 |
家认监委关于发布
电线电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9号)确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方式调整方案,国家认监委对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现将具体要求公告如下: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旧版规则同时废止。
二、相关认证机构应当依据修订后的新版规则和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后方可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并颁发认证证书。
三、按照旧版规则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CNCA-C01-01:2024)
2.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低压电器 低压元器件(CNCA-C03-02:2024)
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NCA-C07-01:2024)
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CNCA-C11-15:2024)
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4)
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装饰装修产品(CNCA-C21-01:2024)
7.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爆电气(CNCA-C23-01:2024)
8.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燃气燃烧器具(CNCA-C24-01:2024)
本规则基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
规定了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
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
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乘员(包括驾驶人及乘坐人员)佩
戴的头盔。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
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