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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用水报告,哈萨克用水报告,用水报告 |
面向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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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5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造成用水浪费或者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要做出下列处罚。
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
主营行业:环保设计 |
公司主营:水土保持方案,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环境应急预案--> |
主营地区:沈阳和平区 |
企业类型: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成立时间:2020-02-28 |
经营模式:生产+贸易型 |
公司邮编: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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