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可以做资金申请报告,清远资金申请报告,编写资金申请报告,编写资金申请报告 |
面向地区 |
全国 |
咨询范围 |
立项阶段咨询 |
奖励对象
1.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含直播电商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或其他信息网络)为交易主体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搭建的虚拟网络空间,应具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分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自营交易平台和混营交易平台三类。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自营交易平台是指为企业、企业集团或所属品牌自身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混营交易平台是指同一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同时作为自营交易平台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使用。(注:同一企业只能选择一种平台类型申报。)
2.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为商品类或服务类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其中商品类是指销售实物商品,服务类是指提供在线服务,如在线餐饮、旅游、住宿、文娱等生活服务类交易平台,但软件、游戏、广告及互联网增值服务、各类充值、缴费业务除外。
3.本指南中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包含以下平台:
(1)大宗商品、产权、文化艺术品等合约类电子交易平台;(2)互联网出行、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等互联网平台。
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营业收入是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所提供交易服务而产生的营业收入,包括平台交易服务费和相关增值服务费,不包括平台自营产品所赚取的差价部分。
直播电商园区/基地奖励
(一)奖励对象
从事直播带货销售、主播培训辅导、企业孵化诊断等业务,有明确经营管理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及公共服务,能为厦门产品提供电商直播销售、创业孵化、直播培训等服务的电商直播园区、直播基地的主办方运营企业。
(二)奖励标准和申报条件
(1)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入驻有纳税的直播电子商务企业数量达200家以上,且同期入驻企业中电子商务企业占比75%以上的直播电商园区的主办方予以奖励,按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实际租售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核定,每个园区累计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2)对运营时间1年以上,获得直播平台授予的直播基地牌照,直播基地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以上,直播间数量30间(含)以上,签约品牌数量超过10个,基地合计完税年营收达到3000万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每年100万元的奖励,取消授牌的不予奖励。
申报单位开户行证明文件复印件;
4.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
5.书面证明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直播电商园区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所有入驻企业清单和直播电商企业清单;
2.盖有清晰合同章的租售合同(入驻合同)复印件,合同章需与营业执照一致;
3.园区运营企业向入驻企业出具的发票(申报个月的发票);
4. 入驻企业申报年度完税(免税)证明复印件(200家以上);
5. 有实际交易且与企业名称一致的网店截图。
电子商务活动补助
(一)补助对象
向市商务局报备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含直播电商活动)的依法在厦门市登记注册、具有立法人资格电子商务相关行业协会或厦门市行政辖区内高校。
(二)补助标准
按项目实际支出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劳务费(含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单场活动上限15万元,单个承办机构每年获得补助的场次多不超过3场。
(三)申报条件
对2022年度已向市商务局报备,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并经参加人员测评满意度达80%以上,取得较好效果的活动。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奖励(免申即享)
(一)奖励对象
获批成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对2022年度获批成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兑现条件
获得商务部2022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商务部网站公告为准)。
(四)兑现流程
全国资金申请报告热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