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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澄水资源利用论证,湘潭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

更新时间:2024-05-29 05:12:14 编号:2b2ob9ujf78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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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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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澄水资源利用论证,湘潭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利用论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批准。
  二十六 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二十七 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授权的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二十八 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十四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三十五 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三十六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采取措施,防止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
三十七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十八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审查同意。
  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三十九 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规定。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四十九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五十 各级人民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五十一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具体名录由经济综合主管会同水行政主管和有关制定并公布。生产者、销售者或者生产经营中的使用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列入名录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
  五十六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人民裁决,有关各方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人民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五十七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权的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权的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五十八 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授权的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服从。
七章 法律责任
  六十四 水行政主管或者其他有关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六十五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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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青澄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 孙浩
  • 辽宁 沈阳
  • 有限责任公司
  • 2020-02-28
  • 环保设计
  • 水土保持方案,环评验收,排污许可,环境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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