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
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代办 |
面向地区 |
全国 |
申请生产能力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二)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七)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八)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九)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十)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一)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国产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厂区位置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
(二)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进口产品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四)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变更申请单位和实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国产产品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国产产品变更属于企业集团内部进行调整的,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前后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证明文件;子公司为台港澳投资企业或外资投资企业的,可提交《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证后的复印件;
(五)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当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产品材料及配方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填报(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减):
(一)管材和管件、密封止水材料。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以及主要原料质量等级);
2.类型及规格;
3.适用范围(适用水压和供水类型);
4.使用年限。
(二)蓄水容器。
1.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防护材料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使用方法;
4.板块、胶条、支架的材质及组装要求;
5.材料的使用年限。
(三)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
1.功能;
2.水流程图;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的名称、规格、用量、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技术参数。
(四)防护材料。
1.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2.使用方法(含各组份配比、表干和实干时间,热固化涂料标注固化方法及时间);
3.有效存放时间;
4.适用范围;
5.使用年限。
(五)水处理材料。
1.功能;
2.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
(六)化学处理剂。
1.功能;
2.配方中的成份(化学名及成份比例);
3.适用范围;
4.有效期(消毒剂应当提交稳定性试验报告);
5.技术参数(应当说明产品使用时大投加量,以及相应的有毒有害杂质或单体的含量)。
(七)水质处理器。
1.功能;
2.水处理工艺;
3.各主要处理单元与所用材料名称、规格、用量及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5.额定总净水量、净水流量、工作压力或进水压力(反渗透和纳滤净水器应当写明进水压力范围,软水机应当标明再生周期);
6.A系列产品应当描述各产品外观差异,B系列应当描述各产品水处理部件差异及技术参数;
7.大型设备应当标注重量、外观尺寸。
(八)饮用水消毒设备。
1.功能;
2.饮用水消毒处理工艺;
3.各处理单元及所用材料名称、规格、使用年限;
4.适用水质范围。
第十三条 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应当包括原料验收至成品入库的生产全过程简要文字叙述及流程图。
第十四条 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应当注明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用途等信息。
第十五条 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标注内容应当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
第十六条 产品中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应当为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检验报告原件(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注明所检材料或部件的品牌、规格及颜色等产品特征);卫生许可批件和检验报告中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材料中所使用的材料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