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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行为的界定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达到削弱竞争程度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目的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实质是一种横向的垄断协议。串通投标是投标人之间为了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
界定串通投标行为可以从法律和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判定。从法律角度界定,依据是投标人之间确实存在用于排除或限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竞争程度的协议或决议。从经济学角度界定,即使无法发现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确实证据,但通过分析各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以及市场具体情况,发现投标人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的、共同的市场行为,达到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应当将其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要合法。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2.订立合同,应当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筑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利用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有利地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合同内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的形式要合法。找法网提醒您,合同按照其订立的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两种形式。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口头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口头合同;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书面形式而订立的合同,称为书面合同。
请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附了二份业绩证明复印件,开标时提供了四份业绩证明原件。评分标准是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证明得2分,此项高得8分。评标时错误的打了8分,其他提出异议后,在未发中标通知书前评标将8分改为4分是否正确?相关法律、法规依据能否告之?
国库司回复:留言所述情形请按照《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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