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三流合一对暗保理的影响商业保理公司企业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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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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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增值税三流合一对暗保理的影响商业保理公司企业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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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暗保理中,债权人(卖方)只是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但该债权转让并未通知债务人(买方),债务人还是向债权人预留的账户回款,并未出现向债权人以外的账户回款的情况。
故资金流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对暗保理没有影响。
3、增值税“三流合一”对明保理的影响。
在明保理中,债权人会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债务人也会对此书面确认,确保回款进入保理商的回款账户,而该账户保理商为资金安全考虑,往往会设置成保理商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
此时,在明保理中,资金流已经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买方企业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若强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有违法犯罪的嫌疑。
这就导致明保理中回款账户还是债权人的账户, 多是重新设置,加大了保理商的风险。
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采用实物流、现金流、发票流一致的机械刻板标准。但是,商业保理实践中交易形式多样,货、票、款相分离的现象十分常见,难以保(证)三流的一致。而已有的税收法规政策又不得不执行,这就使虚开案件大规模爆发,纳税人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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