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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量成为一个好的倾听者:一般而言,业务人员总是认为自己是能言善道,比较喜欢讲话。采购人员知道这一点应尽量让他们讲,从他们的言谈及肢体语言之中,采购人员可听出他们优势与缺点,也可了解他们的谈判立场。
(10)尽量为对手着想:全世界只有极少数的人认为谈判时,应赶尽杀绝,丝毫不能让步。事实证明,大部分成功的采购谈判都是要在彼此和谐的气氛下进行才可能达成。人都是爱面子的,任何人都不愿意在威胁的气氛下谈判,何况本公司与良好的供货商应有细水长流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对抗的关系。
(11)以退为进:有些事情可能超出采购人员的权限或知识范围,采购人员不应操之过急,装出自己有权或了解某事,做出不应作的决定,此时不妨以退为进,与主管或同事研究或弄清事实情况后,再答复或决定也不迟,毕竟没有人是万事通的。草率仓促的决定大部分都不是好的决定,智者总是先深思熟虑,再作决定。
串通投标行为的界定
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达到削弱竞争程度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目的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实质是一种横向的垄断协议。串通投标是投标人之间为了排除、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
界定串通投标行为可以从法律和经济学两个角度进行判定。从法律角度界定,依据是投标人之间确实存在用于排除或限制招标投标过程中竞争程度的协议或决议。从经济学角度界定,即使无法发现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确实证据,但通过分析各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以及市场具体情况,发现投标人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调的、共同的市场行为,达到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应当将其视为串通投标行为。
逐步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设计和执行以遏制串通投标行为。一方面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有效监管措施,加强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力度,加大对串通投标的查处力度。另一方面,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建立完善的全国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营造“一处受罚、处处受损”的舆论环境,进一步落实内部监督制度。促进招标投标各方市场主体践行行业自律机制、互相监督,引导投标人依法合规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积极抵制串通投标行为。
除了分公司之外,招标文件还要求工作人员须是单位的正式员工,须提供身份证且提供所属单位交付社保及个税≥3 年以上证明(需连续不能中断)。
这一要求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要求提供在本单位交付社保及个税3年以上,就是变相要求企业经营年限超过3年了。
在财政部87号令中规定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那么类似于电子智能化承包、城市及道路工程承包这类获得资格原本就要求净资产达到一定要求,同时对于从业人员和过往业绩也有要求的资质能不能作为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资格条件?
国库司回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可以作为资格要求。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业绩评审因素设置为”投标人近三年具有省级或部级业绩得5分;市级业绩得3分,县级业绩得1分“是否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和第八款“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请予以解答,谢谢!
国库司回复:评审因素应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且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留言所述“省级或部级业绩”“市级业绩”“县级业绩”不宜作为评审因素。